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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损车主自行维修 法院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03:35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查勘后未定损,杨女士自费委托他家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和维修,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23日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保险金5万余元。

  杨女士的汽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6月6日,杨女士驾车撞到海淀区香山南路团城演武厅门前的电线杆。当天,保险公司进行了现场查勘,却一直未对车辆进行定损。7月2日,杨女士委托别家公司定损,经评估后确定损失金额为52500元。当月13日,杨女士修理了车辆。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修理费52500元、施救费365元、查勘费300元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在此情况下,杨女士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可以作为赔付依据,其自行修理受损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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