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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征收,不能只是换副“马甲”

  《京华时报》昨日报道,经反复酝酿、多次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已比较成熟,有望于近期出台。

  “拆迁”改为“征收”,名称的改变或许不是最主要的。“征收条例”与现行拆迁条例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拆迁”将被废除,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征收(拆迁)中的法律地位,即只能扮演唯一征收人的角色,开发商不能介入(征收)拆迁;是否允许强拆以及拆迁纠纷,都由法院裁决。

  这样的角色分配,或者说权力架构,比起现行的拆迁条例,当然是合理得多,也更具法治精神。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实行起来如何,还有待观察,或者说,不敢很乐观。隐忧在于,当征收人(政府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主人)发生纠纷而诉诸法律时,法院是否能够不受权力的影响和制约,一碗水端平,公正裁决?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法屈从于权力的事例太多了。“案子进门,大家托人”已是普遍现象。托谁最有用?当然是掌握权力者。法律屈从于权力,河南柘城县赵作海被错判杀人就是典型的案例。因为证据不足,柘城县各司法机关都认为该案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予受理。但是,后来该案被提交商丘市政法委,专题研究后作出结论:案件已具备起诉条件。于是案情急转直下。错案纠正后,却只有几名法官受到处罚。这样一种司法环境下,人们有理由担心法院是否能够公正裁决征收纠纷。

  “征收条例”保留了“强拆”,当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报道中没有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条款,所以无法评价其是否合理,只能表示一点担心:如果“公共利益”界定得不清晰,不明确,弹性太大,在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强弱对比悬殊的现实中,“公共利益”容易成为征收方手中的工具。比如政府要建“中央商务区”,你能说不是“公共利益”吗?但是,通过征收房屋得到的土地,同样可以卖给开发商,不造住宅,可以造写字楼——“中央商务区”怎能没有写字楼呢?于是,公共利益就“合理”“合法”地转化为商业利益。

  一般都说“法制不健全”,其实,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已经不算少了,问题是法律、法规不能充分地实施——“法治”不健全,是比法制不健全更要命的事情。说得极端一点,不增加新的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能不走样地实施,就很了不起。很多事情,如果只看法律条文,你会觉得很理想或比较接近理想了,但是,在现实之墙面前,理想的脑袋太脆弱。

  “征收条例”自今年1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今差不多有11个月了,这11个月里,几乎没有听到关于“征收条例”修改、完善的具体内容,听到的是“征收条例”因地方政府的阻力而难以出台的传闻,而有关部门既未证实,也不“辟谣”,因而,这11个月里“征收条例”的修改究竟是往哪一个方向在走,公众一概不知。如果修改后“征收条例”公布后,能够再次听取观众意见——“征收条例”尽可能的完善、公平,意味着房屋征收实施起来也能够相应地更加公平,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也能相应地减少。具体的“法制”如何制定,能否公平对待各方利益,本身就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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