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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被虐死,谁在袖手旁观

  结婚才一年,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就被丈夫王光宇虐待致死。她母亲称,女儿遭受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他们曾8次报警,而其间董珊珊也曾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却因被她丈夫“劫持”而被迫撤销。近日,王光宇被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在父母、民警、法院的眼皮底下,被一种叫“丈夫”的野兽剥夺了,而其“代价”竟然只是6年半的有期徒刑,此事引得网民怒火中烧,纷纷责问,杀人偿命,为何这王光宇害死人命,却得轻饶?

  说起来,到了现代法治社会,妇女得到了解放,顶了“半边天”了,应该摆脱依附地位了,至少在法律意义上,妻子与丈夫是地位平等的。但现实的“实然”与法律的“应然”还是有相当大距离的。虽则生活中也不乏手挥平底锅的“红太狼”,但“妻管严”多半是因为爱妻疼妻,就气力而言,男性当然占上风,有“虐待”的体力资本。再加上男女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仍有很大差距,像本案中开宝马车的王光宇,是一家经贸公司的经理,连住所都可以在各地换来换去的,他在家庭中明显属于支配地位,是强势的家庭“统治者”,有“虐待”的“权力”资本。

  “虐待罪”出台的本意,肯定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势者,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维护家庭中弱小成员的人权。但吊诡的是,该法律条款竟然在“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外,让侵犯客体为家庭成员的“虐待罪”自立门户,另立一个框架,罩在家庭之上,客观上却是保护了家庭中的施暴者。就像本案中的施虐者如果是一个陌生人,那么毫无疑问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就因他是“丈夫”,反而可以因此逃脱重罪处罚,因为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这样的法律是在保护弱势群体?

  陈独秀指出:“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庭为本位。”而这种“家庭本位”会“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基于中国国情制订的“虐待罪”,本应弥补“家庭本位”对个人权益保护之不足,而不该屈从“家庭本位”的威势,乃至于为虎作伥,客观上充当家庭暴力的保护伞。命都已被“虐待”掉了,竟然连虐待罪的最高刑期都够不上,真是奇哉怪也。

  本案中,面对被害人及其父母的8次报警,警方的答复也“可圈可点”,“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难道在他们眼里,家庭是个独立的小王国,警方也就乐得袖手旁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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