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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年“黑名单”企业将关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12:48  法制晚报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对外公布 “黑名单”制度首纳入生产监管领域

  连续3年“黑名单”企业将关闭

  本报讯(实习记者谢璐)企业列入“黑名单”,将影响其贷款,连续3年进入“黑名单”且仍不符合条件,将予以关闭。今天上午,市安监局对外公布《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办法》。

  该《办法》列出了10条企业安全生产违反违规行为,企业若在一个年度周期内违反其中任意一条,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示名单”。《办法》规定,企业若连续3年纳入“警示名单”,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将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此外,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将严格限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还将降低其生产经营资质,限定其参加政府类项目投标。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记者发现,该《办法》中有两个条件高于国务院要求。国务院23号文件规定,重大以上事故和2次以上较大事故将进行公布。而《办法》规定,只要发生1次以上较大事故和2次以上一般事故其中的任一项,就将列入“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若出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警示名单”将即时公布,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届满时予以消除。

  10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1.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谎报、瞒报事故及严重漏报事故

  5.受到安监部门3次以上处罚的

  6.将设备、场所出租给不具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7.拒不执行安监指令、处罚或抗拒执法

  8.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9.违法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10.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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