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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13:15  新闻晚报

  □记者 楚怡俊

  晚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于日前印发 《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称在部分中央企业位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新技术和院所转制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是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是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试点企业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激励。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试点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实施项目收益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分红提取比例与产业化项目净收益增长水平挂钩。激励方案有效期为3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分红权激励需重新申报。激励对象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应当取消该激励对象当年分红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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