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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名字少写一横 当事人发帖要免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15:27  云南网

  近日昆明某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汪女士的“汪”字被少写一横,成了“江”,当事人遂上网发帖要求取消处罚。昨日下午,昆明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报会,就此事做了相关说明: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处罚。汪女士在事故中的责任不能因为交警的失误而取消。

  认定笔误 结果不会改变

  有媒体昨日报道,市民汪女士于本月16日早上在世纪城与他车发生刮蹭,后双方到交警大队事故科开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汪女士到保险公司后被告知不予理赔,方发现认定书上她原本的“汪”姓被写成了“江”。22日,汪女士以网民“ws6186”的身份将自己的遭遇发在了爱卡汽车网云南论坛里,并“要求取消处罚”。网帖中称:她找到交警队领导,要求立即给予处理,并要求更正认定书及向其道歉,但无果。

  昨日,昆明市交警支队就此事做了通报,宣传处处长全俊鹏表示,办案民警已在第一时间向汪女士道歉,并积极补救,但汪女士未同意民警建议,一味要求重开认定书,对责任重新认定。且汪女士找到支队领导时,领导率先代表办案民警和事故处向当事人道了歉。“网帖中‘无果’二字显然不属实。民警笔误是事实,但不能因为笔误就要求把全责改成无责或其他责任,这又视法律神圣何在?”法制处一负责人表示。

  事故认定 不具处罚性质

  至于帖中汪女士提到由于认定书错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全俊鹏表示,针对这个问题,办案民警可在汪女士的认定书上将姓氏错误处更改,并分别加盖民警和交警队印章,这样,认定书就可获得保险公司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汪女士要求民警开具新的认定书的要求,交警表示,按照执法程序,只有当事双方在场并交回原先的认定书后,民警才能出具新的认定书。现在由于当事另一方不在场,不能出具新的认定书。但汪女士在事故中的责任不能因为交警的失误而取消。

  事故处负责人介绍:“事故认定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汪女士的属简易程序。特别要说明的是,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处罚,如在责任认定中确认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会另外开具相应的处罚决定。汪女士因民警笔误要求取消处罚,不知从何谈起?”

  有错就改 民警诚恳道歉

  办案民警昨日也来到通报会上,他首先就对工作上的失误表示诚恳的道歉,表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细心,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据其介绍,事故发生时,汪女士驾驶的车在明显越线后,和一辆正常行驶的车发生了刮蹭,因未造成严重后果,双方手机拍照后离开现场,协商走“快处快赔”途径,因最后未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到大队要求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相关资料,民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汪女士为全责,汪女士当即不同意这个认定,未在认定书上签字认可。此情况民警已在认定书中注明。“在填写认定书时,我是照着汪女士提供的驾照上写的,少写了一横确实是我的失误。我已诚恳向其道歉,但其一直不接受。”

  事故处领导最后表示:“我们有错就改,不会姑息任何一个工作失误的民警,但也真诚希望当事人能就事论事,积极妥善处理此事。”

  记者 刘霞 (云南信息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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