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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贷款将受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16:04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天津11月25日电(记者 周润健)为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天津出台新规,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天津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全市安全生产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很大压力。具体体现在:建筑施工进入高峰期,“高、大、难、深”项目明显增多;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常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许多中小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水平不高,潜在的安全隐患比较多。

      为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的同时,该意见也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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