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记者李欢 通讯员王威 张望远)26日,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再次发布公告,依法吊销郑某某等14名因酒后驾车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罚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在11月15日发布了今年第3号《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拟对33名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吊销驾照,提醒当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查处单位依法提出申辩或听证申请。
该公告发布后,有19名当事人到交管部门接受了处理,但仍有郑某某等14名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吊销这27名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吊销后,当事人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公告称,请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机动车驾驶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详情及14名驾驶人信息可登录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网站http://www.whjg.gov.cn查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能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附:14名驾驶人信息
序号
驾驶人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时间
查处单位单位
1
郑止戈
420101696618
2010-09-26 22:19
江岸大队
2
芦开元
420100546704
2010-09-26 19:50
江岸大队
3
黄德意
420100305106
2010-09-30 21:00
江岸大队
4
高渤
130500214902
2010-10-14 19:50
江汉大队
5
黄绪祥
420180000647
2010-10-03 21:55
江汉大队
6
黄中平
440400373234
2010-10-06 19:30
青山大队
7
姜志锋
420101425875
2010-09-21 20:50
青山大队
8
邵贵甫
420100615277
2010-10-14 20:00
洪山大队
9
徐明星
420600119691
2010-10-18 20:35
洪山大队
10
金鹏
421300138986
2010-10-01 15:37
东西湖大队
11
张文勋
429006024792
2010-10-12 15:25
东西湖大队
12
熊昌富
420100682569
2010-10-01 13:31
江夏大队
13
谢选文
420200177830
2010-09-29 23:40
高管大队
14
蒋春辉
420800119974
2010-10-03 19:40
直属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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