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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企业三种情况下工资可涨也可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03:2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CPI上涨了职工要加工资,那下降了要不要调低工资?CPI发生多大的变化才能调工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可否要求调低职工工资?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福州举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最受关注的便是关于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提出条件。

  在草案一审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规定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情形,但不够客观、全面,忽略了经集体协商“降低工资”的可能。“CPI和工资指导线可能升也可能降,一审稿中规定条件是增长与提高,就忽视了降低工资的可能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

  二审稿吸收了这些建议,第十三条规定,当具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大变动;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分组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劳动生产率虽然提高了,但企业亦可能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价格下跌等原因出现经济效益降低,因此劳动生产率提高条款不全面。

  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我省将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工作。到今年年底,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企业,要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数的75%以上;2011年年底要达到85%以上;2012年年底要达到95%以上。确定3年内我省各类企业要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保证员工工资增长。

  今后每年3月份为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月”。凡无正当理由不应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各类评先评优中将不予列入。其已获得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称号,将被取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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