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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网后提供线索助警方抓同伙算立功 量刑减轻10%

  昨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在庭上宣称有立功表现,但公诉方没有提供立功材料,我们当场休庭,随后从侦查机关那儿知晓被告人积极帮助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另外两个被告,侦查机关也传来了材料。按照规定,这算立功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减了基准刑的10%。”主审法官详解了这起盗窃案的量刑过程。通过公开量刑,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触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建议判3~5年

  今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伙同王某、刘某在金牛区西二路173号“天平皮具行”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唐某包括现金、皮鞋、皮带等价值7020元的物品。6月15日18时许,董某又伙同王某、余某在沙河源街道王家社区8组原西东停车场内作案,盗走成都电业局输电管理所正在使用的、价值1100元的铁塔专用塔材。7月2日凌晨2时许,董某伙同王某、杨某在金牛区肖家村四巷“老表干杂店”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郑某放在商铺内的、价值4043元的香烟。

  “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盗窃罪。”昨日开庭,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已触犯盗窃罪,考虑大部分被盗的财物、赃款未被追回,给被害人、被害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执行3~5年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当庭自辩 自己有立功表现

  昨日,被告席上的董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而是自行进行了辩护。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名、事实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有异议,认为自己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由于公安局、检察院在移交本案相关材料时,没有提供董某积极帮助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承办法官当场休庭,并和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对方传来了董某立功的材料。

  量刑共减轻20% 判处3年有期徒刑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官考虑董某积极帮助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当庭判决董某犯盗窃罪。因数额巨大,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

  据主审法官介绍,对董某的量刑经过一是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数额巨大,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其量刑起点为3年6个月。二是确定基准刑。被告人董某数次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省高院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刑三个月,基准刑确定为3年9个月。三是调节基准刑。被告人董某积极帮助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减去基准刑10%;另外其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减去基准刑10%,即45个月×(1-20%)=36个月。四是确定宣告刑。在得出拟宣告刑后,承办法官可做细微调整,确定最终宣告刑。对本案,法院根据最后算出的数值考虑判处3年有期徒刑。

  金牛法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杨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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