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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被禁 商家不撒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06:57  燕赵晚报

  

“最终解释权”被禁商家不撒手
■许多商家的宣传页上依然印有“最终解释权”字样。本报记者 李志华摄

  市民李先生前不久与一家通信运营商签订合同时,遭遇“霸王条款”。据了解,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等这类商家惯用的“霸王条款”将被视为违规。如今,该《办法》实施近半月,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不少商家对《办法》的实施并未引起重视,仍在继续使用“最终解释权”等。

  文/本报记者 杜慧

  【讲述】

  补卡续话费

  遭遇“霸王条款”

  11月24日,市民李先生说,今年8月,一家通信运营商推出了一项G3终端营销活动,他预交了899元的话费,获赠手机一部。按照协议约定,预存的899元话费,从8月份开始使用,其中299元可立即使用,其余600元,每月消费30元,使用期限为20个月。

  11月初,李先生的手机丢失了。他随即到营业厅办理补卡手续,却被告知需持公安机关开具的手机遗失证明,否则剩余的400多元话费不能转存到新手机上。李先生这次发现,协议款上规定“协议期内如手机丢失,请持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机主有效证件到营业厅登记。”

  “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李先生认为,经营者是在利用近似“最终解释权”之类的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调查】

  “最终解释权”等

  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规定,不仅李先生遭遇的情况属于“霸王条款”,经营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诸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也都被视为“霸王条款”,被禁止使用。遗憾的是,该《办法》如今已实施近半个月,可很多企业和商家并没有贯彻执行。

  现象:“最终解释权”随处可见

  11月25日,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大型商场、超市的宣传海报中已经难觅“最终解释权”的字样。但仍有不少正在搞活动促销的商家将“最终解释权”划归给了自己,在房地产、美容院、家用电器、通讯等行业经常看到。

  记者翻看了多家房地产商的宣传广告,多数都印有“本宣传图文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要约,以最终规划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等字样。记者在街上收到一家美容院的宣传海报,上面印有6张体验券,“原价880元体验价88元,原价980元体验价98元”等字眼十分惹眼,然而,体验券背后却印有“最终解释权归美容院所有”。

  记者在一家大型家电卖场看到,格力空调正在做促销活动,宣传单上注明:活动期间消费者享受认购卡翻倍用的优惠活动,在宣传单底部赫然印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河北格力公司所有”。

  市民:“最终解释权”是变相欺诈

  在调查中,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不少人认为商家最终解释权“不合理,属于变相欺诈。家住裕华区的杨女士说,商家在宣传海报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就是为自己免责,一旦发生纠纷就拿来当做挡箭牌,其实就是一种变相欺诈。

  市民张先生说,前不久,一家新开业的火锅店做低价促销活动,说活动当天持宣传海报可享受7折优惠。可当他结账时,却并未享受到折扣价,因为一次性消费满100元才可打7折。老板说这是店内规定,而且海报上也写了“最终解释权归火锅店所有”。张先生听后很气愤,却也无可奈何。

  商家:设置条款是为减少纠纷

  商家为何热衷“最终解释权”?记者咨询了开发商、美容店、家用电器等多个行业的经营者,一些经营者直言不讳地说:“就是为了避免出现纠纷”。他们表示从未听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办法》。

  格力空调河北分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少经营者在做促销活动的宣传海报时,都会注明“最终解释权”或“详见店堂海报“等字样。“我们做海报时,一直都有这句话,什么原因不清楚。”此外,确实没听说过《办法》。

  一家楼盘的销售人员则告诉记者,因为所售楼盘是期房,完工后房屋面积、配套设施等可能会发生变化,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宣传海报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说法】

  “最终解释权”没有实质性法律意义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商家在促销或宣传海报上注明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条款,本身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法律意义。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或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即便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也视为无效合同。为此,经营者拟定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定。

  此外,针对李先生的情况,通信运营商格式条款上的“要求持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应视为“霸王条款”的一种形式。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也持以上观点,认为国家工商总局的《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也就是说,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说法不成立。为此,消费者遭遇此类合同时,要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权,不要被“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说法欺骗。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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