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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检法联合发文保护环境 法院可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08:27  云南网

  环保社团可提起公益诉讼 均由昆明中院审理

  

昆明公检法联合发文保护环境法院可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

  太臭了!求求你们别再往河里排污水了。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 本报记者 王宇衡 摄

  

昆明公检法联合发文保护环境法院可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

  曾经被砷污染的阳宗海 本报记者 付兴华 摄

  

昆明公检法联合发文保护环境法院可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

  昆明中院环保法庭向涉嫌污染企业开出传票 本报记者 江洋 摄

  11月2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及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意见》,在昆明市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均由昆明中院审理。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说,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紧急情况时,法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意见》规定了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的利益也归属原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应当归属于社会。所以,原告的身份与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所不同,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人为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环保社团组织。同时,公民一旦发现有人破坏环境,可以向检察院、环保局举报,也可以通过环保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袁学红说,《意见》规定,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现紧急情况时,法院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公益诉讼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法院作出禁止令后,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胜诉的,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若公益诉讼人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律师费等费用由救济资金专户支付的,则该费用可由被告直接向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对于环保刑事案件,昆明中院、昆明市检察院以及昆明市公安局也联合制定了《意见》,对于涉及破坏环境的一审刑事案件,由盘龙区、安宁市等5家法院审理。 <

  

昆明公检法联合发文保护环境法院可责令污染企业停止排污

  被猪粪污染的龙潭水 本报记者 江洋 摄

  环境公益诉讼人败诉不缴诉讼费

  记者获悉,《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意见》有6大关键词,其中一大关键词令人普遍关心,公益诉讼人败诉,可免缴诉讼费。

  一、如何诉讼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呢?《意见》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危害环境,给社会公共环境利益造成危害的,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有权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立案条件

  一是公益诉讼人是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

  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

  五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主体资格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

  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袁学红说,目前,自然人还不适宜当诉讼公益人,如果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旦查实,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举证职责

  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损害后果的评估报告、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对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四是对于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有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由法定机构评估、鉴定;无法定机构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科研机构、专门技术人员评估、鉴定。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五是环保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证据。

  五、颁布禁令

  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我国尚属首创。《意见》规定:当出现紧急情况,如果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法院应当采取果断措施,根据公益诉讼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

  《意见》规定:因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一是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二是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的;三是被告的行为加重对环境破坏的。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禁止令的作出,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六、诉讼费

  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瓶颈就是费用问题,《意见》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缴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

  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法院判决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意见》规定:昆明市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昆明中院审理。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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