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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可请专家出庭作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09:57  云南网

  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有法可依了!昨日,昆明市中院、昆明市检察院联合向媒体通报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昆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介绍,长久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为程序不明确,致使诉讼过程受到诸多掣肘。《意见》的出台,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昆明市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了解,新出台的《意见》1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是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公益诉讼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先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被告一般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因此对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等往往成为公益诉讼人举证的内容。经《意见》明确,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人民法院判决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合法和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可能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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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昆明市中院获悉,从11月11日起,昆明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寻甸县人民法院、石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除外),也相应由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石林县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检察院暂不受理。

  记者汪艳霞 (云南信息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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