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分支机构刊登广告多次索要合同代理费无果 传媒公司——
状告新东方 讨要广告费
本报讯(记者 李奎)某广告公司称在与新东方学校签订广告代理协议后,对方却拒付10万余元广告费,为此双方闹上法院。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这家广告公司称,2009年10月28日,该公司与新东方的分支机构即精英英语大望路中心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由广告公司在《势》及《品》杂志上为其刊登精英英语广告,广告刊登次数为3次,合同价款为10.5万,合同履行地为西城区。
广告公司称,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照约定为新东方做了三次精英英语广告,但广告费却一直未付,虽经多次索要,但新东方以其工作人员调离为由拒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新东方支付所欠广告费10.5万元。
对此,新东方代理人认为,该学校并未委托原告发布广告,也未与原告签订《广告合同》。而从原告提供的合同内容来看,签字的卫某只是学习中心的课程顾问经理,学校并未委托其签订上述合同。因此要求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庭审中未能达成和解意见,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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