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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按时签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13:01  新闻晚报

  □记者 张建群

  晚报讯 一边是“用工荒”,一边是部分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市总工会日前下发的 《关于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会应督促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帮助和指导新进企业的职工签订好首份劳动合同。

  “指导意见”指出,工会要主动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要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同用人单位沟通,表达职工的正当要求。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有关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育培训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在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工会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新签和续签的职工详细讲解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权利义务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让职工全面理解劳动合同内容。未经企业工会指导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提出异议时,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修改并加以完善。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修改意见,工会应当将职工意见汇总后与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工会应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加班的通知义务,建立健全加班管理和加班工资结算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手续并履行向职工的告知义务,督促企业按月定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指导意见”要求,工会主动参与制定企业的裁员方案。企业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或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裁员时,工会应依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法推荐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启动集体协商程序,就裁员方案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依法代表职工表达不同职工群体的诉求,依法合理提出优先留用人员名单,帮助企业完善裁员方案。职工对裁员方案反响激烈时,工会应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讨论企业的裁员方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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