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24万存款被盗取状告银行一审败诉 昆明储户告了又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14:30  云南网

  ▼“存款被盗取 储户告银行”追踪

  银行持卡者本人明明还在昆明,银行卡也每天装在身上,但卡内24.86万元的存款却在成都市被人刷取一空?案发后,警方在调取了视频监控后,发现了取款的犯罪嫌疑人,但截至目前,案件依然在调查中。

  眼看这笔存款无法追回,持卡人张馨予以银行未能保护存款安全为由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损失均需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昨日,不服一审判决的张馨予提起上诉,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回放

  24万存款被人异地刷取

  去年11月24日,张馨予的长城借记卡在成都市锦江区春熙路一家金行内,在POS机上刷卡消费24.39万元,之后又在取款机取款4600元,卡上仅剩下98元。经成都市锦江区警方刑事侦查核查,此案系犯罪嫌疑人用“克隆卡”所为。

  案发后,张馨予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当时还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有在意。次日,通过查询后才发现,自己卡上的24万余元的确不在了。随后,便打电话报警。但由于案发异地,因此直到案发后第九天,才向成都市春熙路派出所报案,第二天,该派出所决定立案。但截至目前,成都警方仍然未能侦破此案,张馨予的这笔存款至今也未能追回。

  一审判决

  法院判银行不赔偿

  张馨予认为,她跟银行办理了储蓄存款业务,银行就应该保护存款的安全。于是将发卡银行——中国银行西坝支行告上了法庭。今年3月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西山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和张馨予争议的焦点是银行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在本案中,在刷卡、取现交易中,银行卡账号与密码的匹配,是持卡人表明其身份的特征。只要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使用私人密码从事的交易行为,张馨予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储户若认为银行的支付无效,除了证明存款被支取外,还应针对取款人所使用的银行卡真伪以及私人密码是否妥善保密进行举证。就本案而言,由于警方尚未破案,因此还不能合理推断出交易中使用的就是“克隆卡”。原告无法证明密码是如何被他人所知,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保护密码的义务,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操作系统升级,使得密码失窃。

  由于无法确定该案取款人的身份信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作出裁判,在基础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应由原告张馨予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因此,张馨予要求中国银行履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开庭

  储户提出应由银行举证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张馨予表示难以接受。

  昨日庭审中,张馨予认为,要是密码和卡同时泄露了,要叫她承担全部责任,她没有任何意见。但是现在,别人是拿着假卡,刷走了她卡上的存款,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警方无法破案的前提下,法院不能证明当时的非法刷卡中,使用的就是“克隆卡”,同时也无法证明当时使用的就是真卡。但现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法院就怀疑当时所用的是真卡,这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张馨予还认为,银行对于案犯在成都所使用的银行卡应该主动进行调查,以确定银行卡的真伪。

  昨日的庭审中,张馨予方向法院提出,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应该由银行方面承担举证的责任。针对目前银行卡被“克隆”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呈现急速增长的态势,张馨予的代理律师王理乾认为,识别伪造的存折和银行卡是银行的任务,只要银行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即能阻断犯罪行为得逞。

  中国银行西坝支行答辩认为,张馨予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有保护好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的义务;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记者 姜 旻(春城晚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