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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刹车失灵 伤者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14:43  法制晚报

  行驶中与骑车人相撞 造成对方身体损伤

  救护车刹车失灵 伤者获赔

  本报讯(记者洪雪通讯员雪洁)孔先生驾驶北京某医院的救护车行驶至南三环刘家窑桥附近时,因刹车失灵与骑自行车的彭女士相撞,造成彭女士身体损伤。

  事后因协商无果,彭女士将孔先生、北京某医院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彭女士起诉称,2008年10月3日15时,自己被撞后,交警及孔先生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她被诊断为头部脑震荡合并胸肋骨折肝部损伤。

  彭女士认为,虽然孔先生和医院对自己进行了紧急救治并结算了急救和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也配合自己的治疗,但是现在治疗终结,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她起诉要求孔先生、医院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元。

  庭审中,孔先生称他是医院的司机,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被告医院则称,孔先生系医院职工,发生事故时是职务行为,由医院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医院只认可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孔先生系被告医院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此次事故,彭女士因此次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医院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医疗费449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400元、护理人员误工费1976.42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300元,驳回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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