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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对污染行为发出“禁止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14:58  生活新报

  都市时报 记者 段曌红

  法院可对污染企业发出“禁止令”;检察机关可以对环保公益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巨额赔偿金归“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管……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环保案件的联发文件,对一直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敏感、难点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多项措施在全国尚属首创。

  为保护昆明市的生态、生活环境,追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

  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制止环境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之前对环境侵权人没有民事赔偿,侵权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更多情况是罚款了事,因此他付出的违法成本很低。现在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要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要由他进行恢复,那么他就要考虑,是增加环保设备,还是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据了解,自2008年12月昆明中院环保法庭成立以来,受理了各类环保案件近30起,近期刚受理了惟一的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随着相关措施和文件的出台,环保公益诉讼将在云南全面展开。

  亮点一:公益诉讼人

  《意见》中,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定位为“公益诉讼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可作为公益诉讼人。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公益诉讼人。这一规定既解决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主体地位、操作程序等,也明确了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利益归属,在全国属于创新之举。

  此外,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团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亮点二:证据

  证据问题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意见》中对此有了突破性的规定。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即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规定对于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有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由法定机构评估、鉴定;无法定机构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科研机构、专门技术人员评估、鉴定。这样规定彻底解决了环境案件中申请鉴定主体不明、鉴定机构缺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有的尚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即使有鉴定结论,双方争议也很大,因此规定专门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专门技术人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同时,对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证据。

  亮点三:禁止令

  “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意见》中规定当出现紧急情况,如果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严重危及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的,公益诉讼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发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亮点四:诉讼利益归社会

  起诉的费用由谁出?判决的赔偿金如何处理?这一直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

  对此,《意见》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如果公益诉讼人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等,应当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

  同时,对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费收取也有了明文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交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交纳诉讼费。

  亮点五:集中管辖

  近年来,昆明市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呈现的特点是案件数量总量不多,分布不均,裁判尺度不太统一,这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削弱了打击力度。为此,昆明市的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统一司法尺度。

  昆明市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直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环保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法院、安宁市法院、宜良县法院、寻甸县法院、石林县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法院暂不受理;全市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检察院、安宁市检察院、宜良县检察院、寻甸县检察院、石林县检察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检察院暂不受理。但该规定不涉及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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