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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逾百米住宅须经消防审核方可施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15:07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海口11月25日电(记者傅勇涛)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审议通过《海南省消防条例》,对高度超过百米的居住建筑等五类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消防部门将从设计阶段起,介入消防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1万平方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等五类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据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建审科科长陈治君介绍,我国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法》,并未规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所以,建设单位往往在施工阶段或者工程竣工后,才将施工图报送消防部门审核,申请消防验收。因此,一些建筑工程由于设计阶段造成的先天性消防缺陷,很难在后期整改中彻底消除。此次《条例》将有利于弥补以前法律条例不足,为消防部门从设计阶段介入高层住宅建设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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