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终于有法可依了!昨日,昆明市中院、昆明市检察院联合向媒体通报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昆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介绍,长久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因为程序不明确,致使诉讼过程受到诸多掣
肘。《意见》的出台,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昆明市辖区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据了解,新出台的《意见》11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人是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公益诉讼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危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先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被告一般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因
此对环保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数据、检验结果等往往成为公益诉讼人举证的内容。经《意见》明确,这些
都可以作为证据。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出庭作证。
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
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
户”垫支的,人民法院判决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
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合法和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可能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不予确认。
云南信息报 记者 汪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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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昆明市中院获悉,从11月11日起,昆明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寻甸县人民法院、石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法院暂
不受理。昆明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除外),也相应由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
民检察院、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石林县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检察院暂不受理。
云南信息报 记者 汪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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