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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禁止在城市广场进行商业促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6日20:23  云南网

  昆明市拟禁止在城市广场范围内擅自举办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商业性演出,且不能进行销售、经营或者有偿服务活动。这是近日出台的《昆明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强调的内容。

  该《办法》对城市广场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界定,即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或者企业、个人投资修建,具备一定技术规范,供市民游憩、娱乐的开放性场所,含城市步行街。同时,明确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为城市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把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随意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在各种公共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随地吐痰、乱倒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损毁绿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利用棋牌等形式聚众赌博;涉嫌色情服务的活动等十项禁止行为列为妨害公共秩序行为。一旦违反了相关规定,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处罚。在城市广场范围内从事妨害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因政府相关部门统一主办的会展、节庆活动需要,在城市广场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的,活动主办方应持申请书、活动平面布置图向辖区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求辖区广场管理部门、城管、绿化、公安等部门意见,提交辖区政府批准后,由辖区广场管理部门下发批准文件,并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经批准举办的商业活动,主办方不得在活动现场组织销售、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在近日举办的听证会上,一些代表提出异议:企业投资建成的广场应留给企业一定的商业活动余地;在步行街上禁商阻力会比较大。有的代表建议将城市广场分类管理和对待,在申请使用广场举行活动时,审批程序应高效简洁。(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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