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据中国政府网2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83号国务院令,公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条例规定,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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