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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半年已发生3次大爆管事件 新修条例将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7日03:59  东方今报

  

郑州半年已发生3次大爆管事件新修条例将责任追究

  郑州市半年已发生了3次自来水管道严重爆裂事件,到底该怎么防范再出事?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特别增加了一款内容:对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的,将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报记者 王秋欣

  ●郑州半年3次大爆管

  半年以来,郑州市已发生了3次自来水管道严重爆裂事件,比较来看,3起事故的影响,一次比一次大。

  6月22日,由于一家施工队的不规范操作,将东周水厂两条直径1.2米的源水管道全部顶破,导致全市第三大水厂全面停产,影响东区30万人72小时的生活用水。

  11月17日11时许,位于西环郑上路立交桥南侧引桥下市柿园水厂的一条直径800毫米、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供水主干管爆裂,影响80万人用水。

  11月22日,郑州市科技市场附近发生自来水爆管事故,数百万人吃水受到影响,直接财产损失上千万元。

  爆管如此频繁,引起了省人大的重视,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部门对供水管道及设施维护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为此,昨天通过的《条例》特别增加一款内容:

  如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的;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时,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及时处理并答复城市供水用户投诉的,将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能预见的停水应提前12小时公告

  为了杜绝临时停水造成市民生活不便,《条例》特别规定,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12小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因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依法给予补偿。

  ●质疑 “具体罚谁不够具体”

  昨天通过的《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消息在网络上传开后,最近颇受停水困扰的郑州网民纷纷表示期待,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质疑。

  网友“一线生机”说,《条例》规定,造成大面积停水将追究相关责任,那么影响1万人生活用水叫“大面积”,还是影响10万人生活用水叫“大面积”呢?这应该再规定得细致一些。

  网友“MONKEY”则表示,对“将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句话不太理解。他知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那么“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的是谁,应该规定得更明白一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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