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陈某在内江威远县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摔伤,就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与超市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超市诉至法院。
11月24日,威远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超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7427.70元。
超市购物摔倒后骨折
去年12月2日,陈某独自到威远某超市一楼选购商品。她到肉食品区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超市方立即拨打120,将她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陈某左肱骨上端粉碎性骨折。
后经陈某和超市方选定的自贡市联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所受伤害被评为8级伤残。
陈某认为她在超市购物时系踩到地上未清理的积水而摔倒受伤,超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于6月13日向威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她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24445.80元。
法院判超市担责70%
超市方辩称:陈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应当有注意安全的义务,由于其购物时的不小心,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她自己也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超市方面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经营过程中也无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方虽提出其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超市的答辩理由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陈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但陈某却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自己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超市方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事故的发生情况、双方的举证状况以及超市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承担此次事故大部分责任的事实,作出如上判决。
付毅 华西都市报记者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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