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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报讯(记者田娜)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称,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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