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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5月1日起工会可协商“物价涨时涨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7日08:39  云南网

  昨天闭幕的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共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昆明市公园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等6部法规,后4部法规将从2011年元旦起实施。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工会有职责代表工人跟企业谈薪酬待遇,物价上涨形势下,工资该不该涨,无庸讳言应在谈判之列。条例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教育培训、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条例也明确规定对工会工作人员保护:“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布的途径包括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等。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餐厅或者提供清真饮食便利,学校、幼儿园、医院、会议中心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昆明市公园条例》明确,公园必须是面积大于7.5亩以上,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允许,任何车辆不得驶入公园。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规定了“老年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等。

  《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原条例仅规范主城范围的城市排水管理,新修订的条例则把城市排水设施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本市城镇规划区及滇池流域范围内非城镇规划区。

  记者 杨理锐(都市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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