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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崔虹 实习生 赵玉坤)昨天,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整改,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重新报告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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