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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1月21日召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7日09:35  生活新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启银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11年1月21日至25日在昆明召开,会期5天,共8项议程,其中一个重要议程是审议和批准云南省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省十一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期间,将听取和审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省政府关于云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等。

  昨日表决通过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不得以企业名义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担保等应当由企业承担的事项。

  如果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因依法加入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上一级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帮助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条例》还规定,无正当理由解除企业工会筹建发起人劳动关系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企业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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