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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师起诉《爱的替身》投资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8日01:4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林先生被聘为电影《爱的替身》化妆师,跟随剧组拍摄两个月,电影杀青返回北京时出了车祸。接受剧组部分赔偿后,林先生将电影投资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便日后索赔。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林先生现年19岁,从事化妆行业,去年9月被电影《爱的替身》剧组聘为化妆师。这部电影的导演为香港女导演唐晓白,艺术总监为贾樟柯。随后,林先生跟着剧组到广西拍戏,两个月后电影杀青,他们乘坐剧组安排的汽车返回北京。

  起诉书称,去年11月7日,车行至石家庄的路上,剧组车辆的司机在疲劳驾驶的情况下,追尾前方的大货车,司机本人当场死亡,林先生身受重伤当场昏迷。在医院接受抢救3个月后,林先生脱离生命危险。

  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剧组车辆承担全责。司法鉴定则显示,林先生已经构成3级伤残。他的家属说,林先生胳膊和腿伤势很重,现在仍处于间歇性失忆阶段,生活不能自理。现在所花医疗费50多万,其中保险公司理赔12万,剧组给付8万,剩下的都是家里出的。而林先生处于康复阶段,后续治疗费用仍然很高,因为他是受聘于剧组,希望剧组和投资方能承担后续责任。

  林先生认为,《摄制电影许可证》可以证实,北京星河明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星河明亮公司)是《爱的替身》的摄制单位。随后星河明亮公司提供剧本和资金,委托香港一家公司进行拍摄。因此他将星河明亮公司告上法庭,希望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便后期索赔。

  对此,星河明亮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星河明亮公司只是投资方,已经将电影的拍摄工作委托香港的那家公司,所以不清楚拍摄事宜,也不知道后来的车祸。而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林先生和星河明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朝阳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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