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王小野)近日,《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围垦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未办理征地手续从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根据其行为对湿地造成的损害程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私建、滥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行为对湿地的破坏程度处以2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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