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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今起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8日14:10  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鑫) 预付费卡到期余额作废、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预付费卡不能退等“潜规则”将有望成为历史。

  从今天开始,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征集意见,该稿对目前预付费卡消费存在的10大类问题做了明确的约束。

  市工商局表示,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青睐,各种年卡、季卡、月卡、次卡、储值卡花样繁多,在游泳、美容、洗车、健身等行业,这种现象更是普遍。

  虽然这种形式为商家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让消费者降低了成本,但由于预付费消费的周期较长,而且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经营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

  目前北京关于预付费消费的投诉居高不下,特别是群体性投诉时有发生。

  征求意见稿针对近年来预付费消费领域的纠纷多发环节设定相应条款,比如要求储值或计次性预付费卡有效期满后,商家要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展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期限的一半。

  另外,商家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书面约定做出解释。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从今日起至11月8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市民可通过留言板或者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 的方式,留下意见。

  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

  问题

  征求意见条款

  不提供消费凭证和消费记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收取费用前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之前与消费者书面约定以下内容: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等事项

  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

  营业者搬迁远离消费者,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

  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

  有效期内消费者转让资格成本高

  在有效期限内,实名制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会员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

  问题

  征求意见条款

  迁址、歇业、停业不提前告知

  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

  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商品或服务质量缩水、无保障

  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

  服务价格随意变动

  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以格式合同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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