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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经费已下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0:05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张冬梅)为了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要求,此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从10月份开始调整。从10月1日起,新疆(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

  调整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

  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即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10080元,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5700元。

  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240元,达到每人每年384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在2009年补贴的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据介绍,这是新疆连续6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目前,所有经费已全部下拨,将惠及新疆3万多名优抚对象。

  自治区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地把各类优抚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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