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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法院首次使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0:06  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王建忠)11月24日,石河子市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宣判,这是该院首次使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也敲响了该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第一槌。

  在传统庭审中,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是在一起进行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精力大部分集中在定罪部分,对于具体量刑部分,检察官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参与辩护。从10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量刑程序被相对独立出来。量刑程序中,允许案件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就量刑问题发表各自意见。石河子市法院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并在11月24日首次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刑事案件。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今年9月27日中午,被告人邢刚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辩论中,鉴于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而被告人也希望能够从轻处罚。最终,法庭判处被告人邢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为量刑双方激辩

  今年9月27日中午,邢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河子大学医学院南门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易某相撞,导致81岁的易某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易某横穿道路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易某亲属经济损失8万元。易某亲属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并书面请求对邢某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法庭就犯罪事实和量刑尺度,分别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在量刑辩论中,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被告人刑某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0%;事发后,邢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因邢某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同时,被害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邢某也当庭为自己辩护:“我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死者家人经济损失,他们谅解了我,并书面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希望法院能酌情从轻处罚,判我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方和被告方对量刑的辩论意见,对该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量刑规范后标准统一更科学

  据石河子市法院法官介绍,在传统的庭审程序中,定罪和量刑两部分是在一起进行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大部分集中在定罪部分,对于具体量刑部分,公诉方检察官不会提出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参与辩护。《量刑指导意见》正式施行后,量刑程序被相对独立出来,被告人被赋予量刑答辩的权利,可就具体刑期“讨价还价”,而不是像以往只能说“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之类的空话。

  “量刑规范化后,量刑更加均衡,相同罪行相同情节的量刑结果基本相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维武说,以前法院量刑时,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现在有了《量刑指导意见》,其对各类不同刑事案件的量刑,都有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量刑的“加减乘除”有了统一标准,能把量刑的过程公开、透明地展示出来,量刑自然更加规范、科学。

  “让被告人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不仅增强了刑事审判活动的民主性,而且提高了被告的服判息诉率,促进了他们接受改造的主动性。”王维武说,在以前,很多被告人抱着“反正人也坐牢了,再赔也是白赔”的心态,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心存抵触、抗拒的态度,致使许多判决出现“空判”现象。

  量刑规范化后,赔偿情节对量刑有了明确尺度和标准,让被告人能预期到量刑结果,促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更加愿意、更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保障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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