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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波一审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2:03  新文化报

  《高俊波因被控受贿等罪受审》续

  新闻回放:2010年6月10日,延边州检察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珲春市法院开庭审理原延吉市地税局局长高俊波受贿案。

  本报延吉讯(记者杨威)日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延吉市地税局局长高俊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高俊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罪所得近33万元,受贿孳息2万余元,财产差额近232万元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后高俊波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

  受贿金额47.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俊波在任职期间,于2004年延吉市地方税务局建职工住宅楼——水景雅苑的过程中,通过其兄高俊波(另案处理)的介绍,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顺(另案处理)承揽了水景雅苑1号楼的彩铝窗工程,分两次收受张顺送来的40万元,第一次的20万元是他哥转交给他的。高俊波将其中10万元分给高俊峰,5万元分给其姐高亚芬,剩余款项占为己有。

  2004年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建该局职工住宅楼时,高俊波利用职务便利,于2005年4月23日以24.5万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水景雅苑2号楼140.5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比市场价32.2万元低7.7万元,后其于2008年7月以42万元卖掉,比市场价低的7.7万元认定为受贿。

  法院最后认定高俊波的受贿金额为47.7万元,其分得32.7万元,受贿部分孳息为2.4万元。

  近23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俊波家庭总财产合计1000多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及犯罪所得771万多元,剩余近23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高俊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7万元,其分得32.7万元,数额巨大,其家庭有巨额财产232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贿20万元中,高俊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受贿全额承担责任。鉴于高俊波案发后积极退赃,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代金卡是谁送的都记不清了

  高俊波被法院查明的财产是1000多万,在这个令人震惊的数字背后,包含着令人无法想象的具体财富:银行存款691万多元,扣押现金合人民币4.6万元,现有房产,包括本人居住的一套大房子和长春的两套房屋和车库,合计约190万元;2002年2月到2009年4月期间消费性支出近111万元。其中还包括检察机关从高俊波家中搜出的延吉百货大楼代金卡,金额竟达7.5万元!高俊波及其妻子交代,这些代金卡是谁送的,什么时候送的,都记不清楚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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