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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法制才能终结“撞杀”之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4:23  燕赵晚报

  周明华

  今年10月20日晚,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张萌下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驾车男子药家鑫承认肇事后准备逃逸,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对受害人连刺八刀。(11月28日《扬子晚报》)

  很多人不愿相信今天会出现这样滴血的人性之恶。张萌倒地之时,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这样的伤情,绝对有时间进行抢救。但此时,药家鑫将人性中仅存的一丝同情、怜悯、关爱抛之九霄云外。

  在对药家鑫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质疑声中,我们更应觉醒,诱使人变成魔鬼的是制度缺陷,还是社会极端私利化、敬畏生命意识的荒凉化?其实,从法律的约束力角度,司机的这种选择,是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趋利结果。

  这道制度难题我们无法绕行而过。在全社会一致声讨一起接一起的“撞伤不如撞死”的恶性案件中,我们更需思考:缘何不断出现这种扭曲的现象,如何从法律层面去破解它,已是迫在眉睫。良心与道德靠不住,唯有从制度上寻求解决之策。

  我一个朋友曾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案,受害者被撞成植物人,累积赔偿额达350万元,远超交强险和商业险60多万元的总和,这对他们一家可谓是毁灭性打击。反过来,若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只需赔40万~50万,不但少去了护理费和医疗费,还免去了最近舆论频频提及的精神赔偿之虑。

  两相比较,臭名昭著的“撞伤不如撞死”就自然应运而生,所以常有人故意倒车碾轧受伤者致死,甚至丧心病狂地持刀捅死受伤人。诚然,法律的修订与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甚至还牵涉到社会相关利益的重新布局与平衡,但我们今天若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昂的社会成本。到那时,又一个药家鑫在月黑风高的夜晚,还会下车提刀刺向原本可以从鬼门关拽回来的无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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