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1月28日电 记者李光明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芜湖市原副市长刘建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刘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刘建国在担任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揽、工作调动、减免费用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58932.6元、美元15300元、购物券53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建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