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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分包缘何磕磕绊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9:14  荆楚网

  2005年,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时明确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它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时过两年,劳务分包路仍不尽如人意――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郑传海)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指出,从当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很多人认为,这是保障在建筑行业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为农民工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也消除了劳务输出地政府的诸多后顾之忧。”

  劳务分包仍然不尽如人意

  “意见”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到目前,有关劳务分包企业的各项制度已基本建立,包括拥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都组建了劳务公司,从笔者在施工现场采访的情况看,劳务分包仍然并不尽如人意,不少“包工头”名誉上是以劳务公司身份出现,实际上仍然是行使“包工头”的权利。他们既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农民工签订工伤保险合同,不是积极地配合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千方百计变换手段截流或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不在少数。

  “包工头”担心变“公司”带来的风险太大

  笔者在北方一隧道工地见到了一位“包工头”,这个老板长期挂靠多家大型建筑企业。当问及身份时,他告诉我,“申请劳务公司风险太大,农民工出了安全事故你要管,拖欠了工资就上黑名单,想再分包工程就难了。”

  由于长期与施工企业合作,他知道企业的难处,在工商注册成了正规公司,一有事就有人告上法庭,查封公司、冻结帐户、吊销执照、降低资质。当“包工头”不用担这些风险,跟着大型企业干,风险有企业扛。把企业搞恼火了,“包工头”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推进劳务分包亟需卸掉的“包袱”

  劳务分包企业作为一种纯粹的劳务经济组织,所承担的分包业务其实就是劳务作业任务,它所获取的仅仅是人工劳务费。然而,劳务企业承担了过高的税赋又使人望而却步,目前,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为10~20%,该税率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当时建筑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制定的,客观地说,当时建筑业的利润率是有可能达到的,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建筑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愈加激烈,企业竞相压价和实行最低价中标政策,建筑业已处于保本和微利时代。

  笔者调查发现,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劳务分包企业税赋并没有什么优惠,过去重复征收‘包工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城建费等还是照收。而总或大包工程的建筑企业在交纳税费上也同样负担沉重。除了按照营业额3%交纳营业税,在3%营业税的基础上交纳7%和1%的城市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等法定费用外,还要按照工资总额的29.8%交付所有参与劳务的人员“五金一险”。

  对此,有关人士呼吁,中央政府要把建筑劳务分包尽快纳入行将制定出台的国家促进和规范施工行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具体措施,争取国家对建筑劳务企业和承接劳务的大型建筑企业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征甚至免征他们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可执行15%的低税率优惠政策。

  对建筑企业,尤其是劳务企业的现行税费进行清理,禁止多头征税、重复征税和滥征税。

  采取政府补一 点、保险部门让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减轻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企业为劳务交纳“五金一险”和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经济压力。

  建立劳务公司信用档案,对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不签订用工合同、不办理工资卡、拖欠农民工工资、签订的分包合同不按规定备案、不落实“月支付、季结算”、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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