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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 公司有债他照样要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09:49  生活新报

  

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有债他照样要赔

  律师简介:朱素明,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主任。先后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在房地产、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

  2007年5月11日,李某、张某商量设立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600万元,占60%,张某出资400万元,占40%。因缺乏资金,李某与张某找到某工商代办机构,支付了十多万元的代办费,通过代办机构在没有实际投入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到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2009年6月12日,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欠昆明某商贸公司400万元的债务被起诉到法院,李某、张某被列为第二、第三被告。庭审过程中,李某与张某的代理人认为,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现仍存在,李某与张某属于公司股东,在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的前提下,应当由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昆明某商贸公司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责任应当由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其起诉股东属主体不合格。

  昆明某商贸公司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作为公司股东的李某与张某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与张某不能证实其在出资时已经足额出资,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后资产的流向,认定其没有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应当突破公司面纱,由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判决由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昆明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李某与张某在其出资范围内对昆明某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点评

  作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载财务状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出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对公司债务还应当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黄建军 供稿

  电话:13888623102

  ■法律问答

  剩余5万股权转让款,该不该交?

  问: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我和他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他把他的股份以10万元转让给我。按协议约定,我在今年3月1日前把第一笔转让款5万元支付给他,之后我们办理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现在过了约好的支付其余股权转让款的期限,但他一直都没把公司的财物等移交给我,我拒绝向他支付其余的股权转让款,合法吗?

  答:这需要看你们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交接公司财物与支付股权转让款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协议中约定了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并未约定出让人向受让人交接公司财物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的话,您就不能拒付转让款;并且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期限而您未按时支付的,您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的损失。

  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受让人如何应对?

  问:这几天,工贸公司的股东愿意把他们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我和我朋友,但我们担心公司可能对外有债务,所以我们想在转让协议里约定,在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转让之前的股东承担,转让之后的债务由我和朋友承担。这样有风险吗?

  答: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关系,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建立的关系,与公司无关。因此,你们和对方之间就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所以一旦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你们在转让之前的债务,公司必须要承担;而公司承担了债务之后,虽然可以凭内部协议向股权出让方追偿,但亦可能会产生新的诉讼和纠纷。所以建议你们在与对方签订协议前详细考察该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

  入股20万,合同怎么签?

  问:我一个朋友是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说最近他们公司要增资扩股,想让我投20万到他们公司,我和他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答:入股,一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股权转让,一种是公司增资扩股。你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你所转让或购买的股份的数量和每股的价格,同时要约定股份的分红办法和比例。另外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必须取得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之后,要将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相应的变更。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侯海元 供稿

  电话:13769110859

  下期话题:本报维权热线将针对民商法律事务专题为您解答。本报法律视野栏目维权热线0871-5719549,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黄滔滔律师倾听您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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