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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推进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政府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9日11:14  中国政府网

  浙江规定推进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政府职责

      新华社杭州11月29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是政府职责。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在集体合同的审查方面,该条例指出,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要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浙江省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区域块状经济形成规模,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

      浙江省委、省政府2008年就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党委政府考核,并提出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多少员工有了话语权。湖北籍的陈先生在温州瑞安一家鞋厂务工,“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以来,收入开始见涨”,2009年相比2008年涨幅达到30%。他说:“现在工钱多少我们也有说话权,干活更有劲了。”

  浙江: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提出涨工资

      新华社杭州11月29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29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从2011年1月1日起,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老板”涨工资。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规定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要求的具体情形,有利于从立法上推动企业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收入的稳步提高。

      “该地方性法规统筹兼顾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丁耀民说,条例添加了一款内容,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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