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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年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记者 宋丽

  都市报讯 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1日开始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我区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三属人员(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也将调整。调整后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同时,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在乡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我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80元;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700元。

  同时,此次还调整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240元;此次提标后,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40元;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将在2009年补贴的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据悉,这已是今年我区第二次提高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自治区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地把各类优抚金发放到我区3万多名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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