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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安全带罚款标准提至50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方言 杨尚荣  稿件来源:

  本报讯11月29日,省法制办公示《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即将出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处罚标准比现行的处罚标准有所提高。其中,驾驶员不使用安全带处罚由现行的20元提高到50元。

  行人违反交规罚款将提高至10元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醉酒驾车,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同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处5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头盔,或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以及在禁鸣区鸣喇叭的,也将罚款50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上述处罚标准比现行处罚标准有所提高。

  交通协管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行人的路权。意见稿提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另外,意见稿还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但聘用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相关链接

  4部新法规公开征意见

  本报讯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还获悉,除《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外,《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草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4部法规也已起草完毕,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杨尚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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