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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腐败已成反贪难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1:07  金羊网-新快报

  “一把手”撑腰架空监督制度

  “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那就是集体腐败。”谈到集体腐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这样表述。

  领导班子开会集体“分赃”,一人被处理百余人闻风而逃——湖南省耒阳矿征办贪腐窝案近期被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引发了反腐界的深思。

  有反腐一线人士坦言,此案所暴露出的集体腐败、贪腐者身边人窝藏“赃物”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反腐的重点和难点。

  从远华案到“最肥科级单位”

  一个令人震惊的集体腐败活样本近日被披露在公众眼前: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因集体贪腐曝光而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肥科级单位”。

  据了解,在这个小小的科级事业单位里,770多名干部职工中竟有超过百人涉嫌贪污受贿、有55人被立案调查。

  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腐败窝案涉案人数众多,但与一些重大群体腐败案件相比,还是“颇有不如”。

  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6年湖南省郴州市腐败窝案: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国土矿管局党组书记及20多名民营企业家相继被查,该案波及当地党政干部、商界人士158人。

  2006年上海市社保案:涉及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社保局局长、宝山区区长、国企董事长等政界、商界几十人。

  “在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每一位个体成员身上,个体因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分享到组织‘赢利’的一汤半勺。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在某一领域获利,但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很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

  林喆认为,“泥”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多发,造成某个地区或部门腐败现象“颇为严重”的视觉,这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

  “以集体的名义”违纪腐败

  究竟什么才是集体腐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的表述,集体腐败的特征是从上到下、从领导干部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数量很大。还有专家认为,集体腐败的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的。

  “集体腐败的主体,是为基本一致的政治、经济或其他利益冲动所驱使而自然联合起来执掌公权力的群体,并且他们的利益获取是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昭晖认为。

  一位纪委系统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集体腐败”作为一个习惯性的大众用语,虽然目前还没有理论上的明确界定,也没有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但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滥发是最常见的一种。此外,还有集体侵占,如国家审计部门连年披露那么多的单位动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违纪金额;集体挥霍浪费,典型的是公费旅游;集体贿赂,专列项目资金用于跑关系、联络感情;集体违背政纪,为了局部和短期发展,变通土地政策、阳奉阴违地对待环保政策,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财政资金分配中从上到下的集体分肥、以集体研究为掩护的买官卖官等正成为腐败的新变种。”这位负责人说。

  有纪委系统人士认为,对集体腐败现象,也可归纳出若干特征或属性:

  “组织性”,一般由一级组织作出决定,或经过代表组织权力的“一把手”默认、暗示,也就是说,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的。

  “整体性”,所有参与者在共同意志的支配下形成一个整体,既有一把手撑腰、班子成员合谋,又有下面的人配合,上下其手,整体协作。

  “公共性”,腐败的主体是执掌公权力的群体,其利益的获取则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是对公共利益的转移和切换。

  国家利益被小团体利益置换

  那么,是什么为集体腐败营造了“良机”?不少人认为,其中缘由在于“利益均沾”和“法不责众”。此外,由于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复杂,处理起来阻力重重,不少业内人士将其形容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国家级贫困市河南省信阳市发生的“史上最牛别墅事件”就说明了这点——11套处级豪华别墅所占土地是信阳市国土储备中心在2004年花3000万元巨资收购的,原本计划拍卖。但土地被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看上,取消了拍卖,而用于建设局处级领导别墅群。并且在分配给领导时,仅收取建筑成本费每套20万元,而当前实际价值约200万元。

  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对这一起典型的集体腐败事件的处理是这样的:责令11名干部停办手续、补齐房款、相关领导写深刻检查,最严重的处罚是给予其中一人警告处分。

  一位纪委系统的负责人认为,更深刻的原因在于,要从组织意义上认识集体腐败。

  “从组织腐败的意义上来看,造成集体腐败的首要原因是‘部门中心主义’的泛滥。部门成为小团体操纵的部门,单位成为小集体主宰的单位。在一些部门单位看来,国家利益已经置换为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而且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能差异和利益差异。在部门‘寡头化’的体制下,公共组织权力被直接用来滋养该组织中的成员,使公共组织成了体制内利益非法输送的载体。因此可以说,部门‘寡头化’是集体腐败的最大源头。”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所分析的另一原因是民主机制的变异。“‘集体决定’这一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党纪要求,成为一些组织集体违法乱纪的通道。在一些组织的‘集体决定’中,决策过程中的讨论、批评、冲突、民主机制消失了,民主成了满足小团体利益偏好和嗜好并确保‘行动一致’的工具”。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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