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台胞在闽投资可享同等居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2:1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今后,台胞在福建投资可享受居民待遇,可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居民待遇、投资领域、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不少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台胞来闽投资的,可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台胞投资者个人和台胞投资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经批准,还可以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胞投资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在台胞投资福建的范围和领域,鼓励台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鼓励台胞投资者依法在福建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福建金融企业。

  《实施办法》对台胞隐名投资作出了相关规定,这在我国现行立法尚属首次。《实施办法》还规定:对台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须进行征收的,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明确需提前一年告知,这从国内立法看同样是首次。”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表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