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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村委会至少要有1名女成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曾向荣)昨日,《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强化了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林华景介绍,为了更好发挥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修订草案强化了妇女当选的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如果委员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留出一个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将上述规定形象地称为“保女条款”,不过他强调了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妇女成员要获得法定的票数;二是过半的村民参加了投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

  修订草案增加了村民民主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修订草案还特别增加了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即“海选”的规定。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委托他人投票,只能是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修订草案对委托他人投票做出了规定,不能随意委托一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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