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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29日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要求“老板”涨工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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