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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持续上涨 企业职工可要求加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4:4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劳资关系中集体协商这一重要制度。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企业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最高可罚3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表示,《条例》将“集体协商”提到了制度性规定的高度,独立成章,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期间双方行为的限制等内容,特别是对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

  新条例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当具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三种情形之一,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

  为了制度的推行,条例规定,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拒绝或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对该企业处以3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还可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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