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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获罪仍任原职”有制度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4:47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张贵峰

  2008年,山东德州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因环境事故,被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两人刑事处罚。至今,张国双、董艳霞一直留任原职。

  在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失职罪名成立的情况下,两位公职人员仍然能够在原单位上班、甚至“留任原职”,继续行使“环境监察”职责,这显然非常不合理、也非常不公平——既是对那些一直奉公守法的公职人员不公平,更是对“环境监察”这样一个公共事务本身不公平。

  可是,在现有制度下,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如此不公平不合理之事,其实却并不违法。张国双、董艳霞两人属于“事业编制”身份,而非行政编制身份的国家公务员。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适用于上述二人。至于事业编制的人员违法犯罪之后,所在单位应该如何给予处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同样是从事公共管理活动,在违法犯罪之后,仅仅因为编制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罚结果。如此滑稽和荒诞所暴露和见证的,显然不止是上述“干部渎职获罪仍任原职”个案中的问题,更是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本身的问题。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事业编制,在我国社会治理结构之中,一直都是一个相当尴尬、暧昧、含糊的存在。这突出表现为,“事业单位”所涵盖的范围、外延显得极其芜杂繁乱、无所不包,与“行政”、“企业”单位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很明显,很多事业单位,均有浓厚的“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特征,或者明明实际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却又不具有行政公权身份,或者明明做的是牟利赚钱的生意,却又以非营利的“事业”相标榜。

  从这个角度说,尽快理清事业单位的职责定位,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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