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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负责人就户籍制度改革答记者提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8:30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2010-11-30 08:28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扩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社会知晓面,广泛问计于民,11月29日下午,省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工作,省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天海通报了《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劲峰就《<青海省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回答了本网媒体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孙劲峰:当前,青海和国内其他省市一样,已经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但是,仍有诸多因素影响着省内农村牧区居民、外来人口向城市(镇)转移,尤其是城市落户政策仍然门槛过高、统得过死,限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城镇转移和集聚,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全国多个省市都在积极探索。从青海的情况来看,地广人稀,决定了我们必须走相对集中的发展道路;城乡差别大,决定了我们必须加强城乡统筹,切实改善民生。要破解这些问题,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总的来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满足相当数量符合条件有落户意愿人群的现实要求;是符合省情走集中发展之路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和谐、体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改革符合省情、顺应民意、彰显公平,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必须把握方向,坚定地、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记者: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孙劲峰:(一)放宽全省各地城镇落户政策,最大限度降低进城户籍门槛。《方案》紧贴省情、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兼顾各地方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和承载能力,考虑兼顾各类人群的利益诉求,从地域上,将全省分为海西、西宁城区和其他地区三大类,从人群上,将全省实有人口分为本省籍人口和外省籍人口两大类,制定了全覆盖、分梯次、有区别的政策。一是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城镇户口。州内外来人口,凡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户口。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按自愿原则,申办蓝印户口。二是适度放宽西宁市区落户政策。具体包括放宽有房落户、大学生、人才、投资兴业等方面的落户政策。三是全面放宽省内其他地区城镇落户政策。凡符合“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的暂住人口,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居住城市(镇)落户。允许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州(市地)城镇内的租住房屋落户。

  (二)明确了转户农牧民原有农村牧区“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计划生育”4项权益处置机制,确保这些权益不受损失。《方案》明确,整户迁入西宁市区落户的,允许5年过渡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整户迁入其他城市(镇)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林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等。这样的制度安排,既兼顾了国家土地政策的长期不变,又给了转户农牧民适应城市生活的一定缓冲时间,确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使他们既能得到一定的土地(草场)收益,也能安心进城务工经商,最大限度解决后顾之忧。

  (三)明确了转户农牧民进入城镇后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优抚保障”7项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这些权益保障到位。《方案》明确,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牧民,允许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选择参加新农保;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市(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符合当地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纳入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和期满后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优待和安置政策等。

  (四)推出居住证制度和蓝印户口制度,最大限度满足一部分外来人员的多重需求。《方案》明确,居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办理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教育、医疗等5项权益和公共服务;蓝印户口是在户口簿内加盖蓝色印章的一种城镇户口凭证,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不予注销。取得蓝印户口者,可以按规定享有教育等10项权益和公共服务。这对那些已经在青海城镇工作生活、但又暂时不愿放弃老家户口的群众多了一种选择,方便他们的孩子就近上学,在居住地享受到更多的市民权益和公共服务。

  记者: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法?

  孙劲峰:(一)重在自愿,绝不强制。《方案》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要遵循和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综合协调”三大原则,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不定任务指标,不搞强迫命令,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二)配套跟进,服务到位。《方案》明确了省直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正在《方案》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制定“切实本省实际、符合法律法规、操作简易明了”的配套措施。也将及时发现、指导和解决各地区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政策跟进配套、答疑解惑及时、服务群众到位。”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方案》明确了各州市地人民政府是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地将在省上《方案》正式出台后,抓紧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群众欢迎、衔接有序”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好“谁来确权、谁来补偿、谁来处置”等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同时大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市(镇)承载能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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