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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申请为客户解除“捆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30日08:43  燕赵晚报

  本报记者 杜慧

  往日报道:今年8月,市民李先生参加了一家通信运营商推出的G3终端营销活动,预存了899元话费,获赠手机一部。11月初,获赠的手机丢失,李先生办理补卡手续时,被告知协议中写明“协议期内如手机丢失,请持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和机主有效证件到营业厅登记。”不然,剩余的话费将不能再使用。然而,公安机关表示没有义务出具证明。律师表示通讯商的这种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详见本报11月26日A8版)

  最新进展:11月29日,记者再次联系了这家运营商,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协议书中有关“请持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条款,只是为了让当事人提供手机丢失的事实依据,如报案记录、文字说明等,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鉴于李先生的特殊情况,他们已经向公司递交了申请,申请为客户解除手机捆绑模式,让李先生继续使用剩余的话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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