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福州11月30日消息(记者陈定川)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最新出台的《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对台胞的居民待遇、投资领域、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新规定。
据了解,在修订这个《实施办法》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专门赴台湾工业总会征求了修改意见,创下了全国立法首次上岛征求台胞意见的先例。
福建省这个《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对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经批准,还可以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对来闽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工作和其随行家属所关心的机动车驾照申领问题,福建省这个《实施办法》规定,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对台胞资格证书认定,福建省规定,可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福建省适用。
福建省这些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